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四编第四章“肖像权”中,规定了如下内容: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规定了今后非职业摄影者在进行街拍采风时,将不可以直接拍摄他人的肖像,尤其是大头照。但“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外,也就是说,包含他人肖像的旅游照仍旧可以拍摄并发布。
据此:
本博客遵守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博客使用肖像权目的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本博客承诺将减少发表在日常生活中拍摄的全身或半身个人照片——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已公开的除外。如肖像权人认为侵权,请及时与本博联系。
This blog follows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2021. This blog uses portraiture for personal usage, art appreci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certain public environment purposes. This blog promises to reduce publishing full-body or half-body shots taken in daily life, except photo taken with agreement from right holder or was made public. If right holder believes infringing, please contact this blog in time.
以上。
好,有法可依了。
接下来就是有法必依,然后是执法必严,再然后是违法必究了。
@三棵树人到这三板斧应该还有个过程,就看谁先当出头椽子了。
别码,咱看高清无码。贴表情就好
@青山哈哈
已阅。
看实际情况
@Sherry😄